序 言
新疆能源铁道职业技术大学是以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与哈密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设置。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0年,是一所以培养铁路专业人才为主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哈密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9年,是一所集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办高等职业院校。2024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批准两校合并成立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新疆能源铁道职业技术大学
英文名称:Xinjia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of Energy and Railway
英文缩写:XJPUER
学校网址:www.xeru.edu.cn
学校地址:
1.哈密市伊州区蒲类路21号(主校区、蒲类路校区)
2.哈密市伊州区八一南路29号(八一路校区)
3.哈密市伊州区西郊火石泉站南侧(产教融合基地)
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233号(科创园)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优化校区功能定位。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深入持久地开展反分裂反渗透斗争。
学校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为主线,开展“五个认同”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着力增强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各民族师生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或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师生生活。
第六条 学校紧密围绕新疆在国家全局中的“五大战略定位”,主动对接能源安全战略与交通强国建设,精准匹配、有力支撑、全面服务新疆特色优势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哈密市“六大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坚持“根植新疆大地、立足能源铁道、服务强国建设,育人兴疆固边”,坚守职业教育办学属性,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坚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定位,科学制定学校事业规划,合理明确发展定位、专业结构、办学规律、发展目标,重点加强办学能力建设,着力打造新型能源与轨道交通领域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高地、新质生产力先进技术的示范高地、中亚职教合作的辐射高地。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全日制技能型职业本科类型定位。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突出能源与铁道特色,秉持实践导向,紧密适配产业高端及高端产业岗位能力需求,致力于培养爱国爱疆、理论基础扎实、实践技能过硬、复合多元,具备创新意识、工匠潜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主管。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依法支持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文化建设,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深入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校风学风教风,繁荣校园文化。
(三)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能源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党委(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学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校 长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15名及以上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由党委会审批。担任行政职务者在学术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应超过全体成员总数的一半。根据学科分类可设置若干学科组,必要时聘请校外的专家教授,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科研等领域的重大规划与政策。
(二)审议学科及专业设置和重大科研计划的方案等。
(三)审议重大个人学术荣誉。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岗位晋级中的有关学术标准。
(五)负责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学术成果的评价。
(六)负责学术道德建设与监督,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
(七)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招生、学科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平台建设、学位标准、师资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或审议意见。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相关事项。
第五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教育教学事务中发挥研究、咨询、指导和监督作用的专家组织。
第二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为15人以上单数。由二级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校长为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副主任,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教务处提出建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学校党委会审查批准,每届任期3年,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学校教学工作状态和发展规律。
(二)为人才培养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审议、审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四)审议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五)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审议教学管理中遇到的需要研讨的问题。
(七)指导各类教学资源建设。
(八)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任命,主持开展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听取学位办公室对学士学位审核的情况汇报。
(三)审定各院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节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研究、指导、咨询学校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长、职称评审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各系列职称评审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审议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三)审议申报职称人员业绩材料学术性情况;
(四)审议职称评审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处室、二级学院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者召开临时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应当发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学校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学校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支持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九节 团组织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作用。校内各学生社团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学院以专业大类和相近专业为主要标准设立的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章、依规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进行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专业及专业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实训(实验)室建设等工作计划和规划;
(四)负责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服务、就业与创业等工作;
(五)负责学院教职工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分配的办学经费、资产、设备等办学资源;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贯彻执行,把握好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
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按期召开,会议议题可由党组织负责人提出,也可以由党组织委员提出建议,党组织负责人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按规定召开,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政负责人协商确定。按照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拟研究的重要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之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二级学院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职称评定分委员会等作为学术基层组织。学院学术组织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经学院民主选举组成,组成人员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实行任期制。学院学术组织根据学校学术性组织授权和自身章程行使专业设置、教师聘用、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事项的审议、决策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十项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恪尽职守。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师德为上,注重师德激励与考核。对成绩突出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不履行岗位职责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建立企业人员与学校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五十九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学校根据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外籍教职员工。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人事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平公正地调解和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六十一条 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学生意见反馈与解决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公平公正地调研和处理学生申诉,并予以答复。
第六十七条 学校倡导学生自由探索,鼓励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类课外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关心学习困难、经济贫困、心理困惑、就业困扰的学生,为其自我发展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和学生集体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七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招收、教育、管理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校友和社会
第七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新疆能源铁道职业技术大学校友:
(一)在本校包括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时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时期、新疆铁路高级技术学校时期、哈密职业技术学院时期、哈密地区农业学校时期、哈密地区卫生学校时期、哈密地区高级技工学校时期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在校学习过的学生。
(二)曾在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时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时期、新疆铁路高级技术学校时期、哈密职业技术学院时期、哈密地区农业学校时期、哈密地区卫生学校时期、哈密地区高级技工学校时期)任职任教者,含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色的校友分会,为校友会和校友分会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和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筹措资金,接受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七十六条 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不断拓展办学空间、争取办学资源、增强办学实力,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积极发挥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特色,积极开展对口支援与定点帮扶。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拓展经费来源,筹措办学资金,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科学配置资源,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
第八十条 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确认和登记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依法所有、占有、使用的资产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徽、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九章 学校精神和校训
第八十四条 学校精神、校训
学校精神: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守正创新、追求卓越
学校校训:厚德 博学 精技 笃行
学校的校徽及校庆日等待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